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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壮律师
隋壮律师
辽宁-大连
主办律师

XX建设与XX公司 恢复执行一案

执行2020-03-02|人阅读

法律条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案情简介:申请人(XX建设)与被申请人(XX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大连市中院审理,达成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工程款人民币350万元,并享有对被申请人的“汽车四维站”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处理所得款项的优先受偿权。目前,已执行给付300万,剩余50万待二次过户费用明确后,在另行决定。

办案思路:(1)调查被执行人剩余财产,查询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2)通过调查与本案有关联案件档案,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3)通过搜集的相关证据,查实案涉拍卖土地的二次过户费用已明确,涉及的其他事实也基本查清。

案件进展:经统计,本息合计:150多万元。法院需进一步核对,待确认后即可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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