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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壮律师
隋壮律师
辽宁-大连
主办律师

陈某某与李某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强制执行一案

执行2020-03-02|人阅读

法律条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案情简介:陈某某与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8)辽0203民初8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李某某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李某某委托本律师代为执行立案并提交相关材料

办案思想:1、执行立案相关材料及委托手续准备齐全。2、找原生效判决法院签字确认。3、到立案大厅执行窗口立案。

案件结果:完成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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