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辩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诉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判决】
四川省A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A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B某、C某、D某、E某、F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二O二x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22)川152x 刑初 97 号刑事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B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处C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撤销前罪抢劫罪的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E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判处被告人D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F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B某的违法所得四万三千元、C某的五千元、D某的五千三百元 (已缴四千七百元 )、F某的一千五百元、E某的一千三百元 (已缴),子以迫缴,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物品由扣押机关A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二审法院判决】
原审被告人D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提讯上诉人D某,听取其辩护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四川省A县人民法院 (2022)川152x 刑初 97号刑事判决;
发回四川省A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3)川15刑终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