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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X、申XX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事案(上)

刑事2021-09-07|人阅读

广东省东莞市*****院以东检刑一诉[2015]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XX、申XX、王XX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邹XX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院指派检察员高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XX及其辩护人杨XX和蒋XX、被告人申XX及其辩护人卢XX、被告人邹XX及其辩护人郑XX、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谭XX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8年3月6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广东省******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XX及其辩护人蒋XX、被告人申XX及其辩护人卢XX、被告人邹XX及其辩护人郑XX、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谭XX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案情复杂,先后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提出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准许。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院指控:被告人郭XX与被告人邹XX是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7月开始,郭XX与邹XX一起贩卖冰毒,并雇佣被告人申XX、王XX进行毒品包装等工作。2014年10月27日23时,公安机关在东莞市xxxxxXX903房将申XX抓获,当场缴获甲基苯丙胺(冰毒)1090.69克及电子秤、封口机、茶叶袋等物品,并在申XX租住的黄江镇中XX12栋102房内缴获甲基苯丙胺2.4克以及封口胶、粘胶、茶叶袋等物品。随后公安机关在王XX租住的黄X1镇星光城27座1704房将郭XX、王XX抓获,当场缴获甲基苯丙胺0.5克及封口机、包装袋等物品。2014年10月28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XX附近中福快线楼下将邹XX抓获,当场从邹XX身上缴获手枪一支(经鉴定为枪支)。在邹XX与郭XX租住的黄江镇中XX16栋1801房内缴获甲基苯丙胺1041.81克。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司法检验鉴定报告书等鉴定意见,戴X等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等书证,甲基苯丙胺等物证,郭XX等四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郭XX、申XX、邹XX、王XX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而贩卖,数量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被告人邹XX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郭XX、申XX、王XX的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被告人邹XX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在法庭上,被告人郭XX辩称其没有贩卖毒品,其不知道其住处有毒品。其辩护人杨XX、蒋XX提出:1、起诉书指控郭XX犯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郭XX不构成贩卖毒品罪;2、鉴定委托书中的毒品数量与检材列表中的毒品数量不一致,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3、没有证据证实鉴定文书中的检材来源于犯罪现场,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被告人申XX提出其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其辩护人卢XX提出:申XX在本案中的行为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证实申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邹XX对起诉书指控的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没有异议,辩称其没有贩卖毒品,也没有雇佣申XX和王XX,缴获的毒品是用来吸食的。其辩护人郑XX提出:1、公诉机关指控邹XX构成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缴获的毒品是用于邹XX自己吸食的,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2、邹XX持有的枪支数量少,没有达到情节严重,且邹XX系初犯。被告人王XX辩称其没有贩卖毒品,在审讯过程中遭到刑讯逼供。其辩护人谭XX提出:1、公诉机关指控王XX构成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XX对于制作胶袋的用途并不知情,公诉机关也没有证据证实王XX对制作胶带用于包装毒品是明知的,不能以缴获的封口机、塑料袋作为定罪的证据;2、现场缴获的0.5克甲基苯丙胺系用于吸食,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XX与被告人邹XX是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7月开始,郭XX与邹XX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用于贩卖,郭XX雇佣被告人申XX将毒品藏至小电脑桌内,并邮寄至郭XX指定的马来西XX地址,雇佣王XX制作包装冰毒用的塑料袋。2014年10月27日23时,公安机关在东莞市xxxxxXX903房将申XX抓获,当场缴获晶体状甲基苯丙胺1090.69克(经鉴定,其中晶体68.32克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44.9%、晶体31.82克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3.9%、晶体84.42克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7.1%、晶体183.53克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6.9%、晶体431.05克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5.4%、晶体162.79克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7.1%、晶体66.57克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7.1%、晶体45.67克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7.5%)及电子秤、封口机、茶叶袋等物品,后在申XX租住的黄江镇中XX12栋102房内缴获甲基苯丙胺2.4克以及封口胶、粘胶、茶叶袋、小电脑桌板等物品。随后公安机关在王XX租住的黄X1镇星光城27座1704房将郭XX、王XX抓获,当场缴获晶体状甲基苯丙胺0.5克及封口机、包装袋等物品。2014年10月28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XX将邹XX抓获,当场从邹XX身上缴获手枪一支(经鉴定为枪支),后在邹XX与郭XX租住的黄江镇中XX16栋1801房内缴获晶体状甲基苯丙胺1040.77克(经鉴定,其中晶体19.1克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5%、晶体19.49克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5.5%、白色晶体981.9克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5.8%)、红色药丸状甲基苯丙胺0.66克、红色粉末状甲基苯丙胺0.41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一)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1、东莞市公安局黄X1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制作的黄X2(刑)201*****号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现场位于东莞市黄X1镇中XX12栋102房。现场大门入口处靠东墙鞋柜上方有一把胶锤(提取),鞋柜前地面有两桶粘胶。鞋柜对面餐桌北侧地面有一袋电脑键盘托板边料(提取),餐桌下方地面有一箱茶叶袋(提取)。大厅靠西墙电视柜南侧地面有一个封口机(提取),大厅中间茶几上有一部XXX手机(提取)。大厅西面卧室东南角的床铺床板上有两叠100元整的人民币(提取),一叠为10000元,一叠是9000元。床板下方有一块透明晶体(提取),净重2.4克。床北面办公桌东面地面有两个纸箱,纸箱内有十六个个电脑键盘托板。2、东莞市公安局黄X1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制作的黄X2(刑)201*****号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现场位于抓获申XX的东莞市黄X1镇星光城25栋903房。现场大门入口西侧厨房挂墙橱柜内有一款红色的空心铁管(提取),一包微黄色晶体(提取),净重68.32克,一包微黄色晶体(提取),净重7.48克。一个手镯首饰盒内有两包茶叶袋,一袋内有十一颗子弹状物体(提取)。燃气灶西侧台面有一叠塑胶盘(提取)。靠东墙下方橱柜内有一把塑料封口机(提取),一把胶锤(提取)。放胶锤的橱柜南侧地面有一把电子秤(提取)。厨房南墙冰箱下方的速冻柜有三个盒子,上方盒子有九包透明晶体(提取),净重分别是2.41克、6.63克、31.82克、84.42克、183.53克、431.05克、162.79克、66.57克、45.67克。大门入口处鞋柜上方的左侧抽屉有一本账本(提取)、一张房产租赁合同(提取)、三张收据(提取)。鞋柜下方有一把电子秤(提取)。大厅靠南墙电视柜中间抽屉有一叠长条茶叶袋(提取),电视柜台面西侧有十二卷小包茶叶袋(提取)。西南XX卧室衣柜内有六十四个空心铁管(提取)。衣柜下方有一个皮箱,内有六个黑色空心铁管(提取)。公安机关在在申XX身上搜到手机、银行卡、门禁卡等物品。3、东莞市公安局黄X1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制作的黄X2(刑)勘[2014]010940号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位于东莞市黄X1镇中XX16栋1801房。现场房间客厅电视柜东侧中部茶几上有八包白色晶体(净重2.08克、4.64克、0.85克、0.82克、19.10克、11.89克、19.49克、981.9克)、一包红色药丸(净重0.66克)、一包红色粉末(净重0.41克)、一本笔绿色封面记本、一支银色管状物和银行卡等物品。4、东莞市公安局黄X1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制作的黄X2(刑)201*****号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现场位于东莞市黄X1镇星光城27座1704房。现场客厅东墙边沙发北面墙边有一个纸箱(提取),内有270个透明包装袋(提取)。饭厅北墙边餐桌有一台封口机(提取)。饭厅东面房间一靠西墙边有一个衣柜和一个红色塑料袋(提取),在红色塑料袋内有一个黑色塑料袋(提取)和257个透明包装袋(提取),黑色塑料袋内有114个透明包装袋(提取)。房间一南面房间二的衣柜内底部有一包透明包装袋的白色晶体,净重0.5克(提取)。公安机关在王XX身上搜出手机、手珠链等物品。(二)物证1、甲基苯丙胺2135.43克:公安机关缴获的毒品情况。2、胶锤、封口机、胶袋、电子秤等: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申XX、王XX住处缴获的作案工具。3、手枪一支:系被告人邹XX所持有的枪支。(三)鉴定意见1、东莞市公安**************检验鉴定报告:公安机关在黄X1镇星光城25栋903房的橱柜内缴获的可疑微黄色晶体两包、冰箱内缴获的可疑透明晶体八包、可疑微黄色晶体一包、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公安**************出具的(东)公(司)鉴(化)字[2014]1231号检验鉴定报告:公安机关在黄X1镇中惠X1小区16栋(邹XX住处)缴获的可疑白色晶体八包、可疑红色药丸、可疑红色粉末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3、公安**************出具的(东)公(司)鉴(化)字[2014]1230号检验鉴定报告:公安机关在黄X1镇星光城小区27栋1704房缴获的可疑透明晶体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4、公安**************出具的(东)公(司)鉴(化)字[2014]1229号检验鉴定报告:公安机关在黄X1镇中XX12栋102房缴获的可疑透明晶体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5、公安**************出具的(东)公(司)鉴(化)字[2017]12087号检验鉴定报告、鉴定委托书:公安机关在黄X1镇星光城25栋903房橱柜内缴获的微黄色晶体(68.32克)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44.9%、冰箱内透明晶体1(31.82克)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3.9%、透明晶体2(84.42克)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7.1%、透明晶体3(183.53克)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6.9%、透明晶体4(431.05克)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5.4%、透明晶体5(162.79克)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7.1%、透明晶体6(66.57克)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7.1%、透明晶体7(45.67克)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7.5%;公安机关在中惠X116栋某房间的客厅茶几上缴获的的白色晶体1(19.1克)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5%、白色晶体2(19.49克)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5.5%、白色晶体3(981.9)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5.8%。6、公安**************出具的(东)公(司)鉴(痕)字[2014]504号痕迹鉴定书:公安机关在黄X1镇星光城25栋903房厨房内搜出十一枚子弹形物品,经检验,其中一枚是制式小口径运动手枪弹,一枚是境外产手枪弹,四枚是自制手枪弹,均是弹药;其余五枚是空包弹,均不是弹药。7、公安**************出具的(东)公(司)鉴(痕)字[2014]516号痕迹检验报告书:公安机关在黄X1镇中惠X1小区16栋抓获邹XX,在其身上搜出一支枪形物品和四枚子弹形物品,经鉴定,送检枪形物品是一支境外产转轮手枪,能装填制式小口径运动手枪弹,以火药作为推动力发射弹丸,认定为枪支。送检子弹形物品中,有一枚制式小口径运动手枪弹和两枚自制手枪弹,认定为弹药;其余一枚是空包弹,不是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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