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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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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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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额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合同纠纷2024-06-15|人阅读

A公司承建某小学工程,后转包给B劳务公司施工,B公司又将室外工程分包给C公司。鉴于B 公司是劳务公司不能开具建设工程增值税发票,B公司与C 公司协商以A公司与C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合同以便C公司向A公司开具建设工程增值税发票,工程款有B公司与C公司进行结算,付款由B 公司向A公司申请并指定向C 公司支付,C公司在在委托付款申请书中签字盖章。后C GS XIANG 吧公司索要工程款无果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A公司与C 公司之间的合同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C公司明知该合同是虚假意思形成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C 公司的诉请,C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后上诉,二审法院经开庭查明案件事实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法分包人只能向其签收主张权利。案号(2022)苏1311民初5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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