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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平律师
陈国平律师
江苏-盐城
主办律师

政策调整税率的困惑

合同纠纷2024-06-15|人阅读

A公司2017年与B 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固定总价(含税率11%的税票),实际履行过程中国家税务政策调整建设工程的税率由11%调整为9%。2024年1月双方因给付质保金及质保金发票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开庭审理,双方对欠款数额及付款期限已届满没有异议,双方的争议焦点是质保金税票是开11%,还是9%,如果开不了税率11%的发票是否应当扣减2%的款项。最终双方在法院主持调解下个退让2%的50%结案。

国家税率调整是让利于民,但业务发生在税率调整前,付款在税率调整后就带来了关于税票及税款如何处理的争议,各地法院裁判结果各有不同,有支持调整扣减款额的,有不予扣减的。

笔者倾向认为:原合同价款中如单独就税款与业务的价款是分开计算的,在税率发生变化时应当予以调整(增加或扣减),如原合同就合同的总价款没有区分价款与税款,那么在税率发生变化时是不应当予以调整(增加或减少),其理由是双方在达成合意时是基于当时的税率计算的总价款,双方在当时的税率政策下各自均同时享受了税赋政策,如现在调整税率。那必然会给开具税票的一方造成损失,有违公平原则。

案号(2024)苏0981民初7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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