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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丽律师
汤丽律师
广东-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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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协议赔偿后还能否再就赔偿金仲裁诉讼?

劳动工伤2020-09-22|人阅读

发生工伤后,很多用人单位担心卷入官司,选择与工伤员工私了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后,一些工伤员工认为赔偿过少,又再次提起诉讼或仲裁,这种情况能否被支持呢?请看下面的案例:

一、甲公司与郑某劳动争议案

甲公司主张其于2016年上半年承包了案外人有限公司的珠三角预制构件场项目,2016年5月经人介绍聘请郑某到该项目提供劳务工作,职务为临时工。郑某在工作中意外受伤,为尽快处理该事故,甲公司与郑某签订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

后郑某鉴定为九级伤残,认为该协议显失公平,再次提起仲裁要求获得工伤赔偿。

【裁判要点】

本案中,郑某与甲公司、吕某三方协议书的签订是在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郑某作出伤残九级的鉴定结论之后,故郑某在签订协议之时对自身的伤情应有充分的知晓。且协议中亦明确写明各方在协议签订前已就所涉事实及文件清楚知晓,也咨询过相关法律专业人员,同时协议签订之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已向郑某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故郑某在协议签订之时对自身应得的工伤待遇应有一定程度的知悉了解。郑某主张案涉协议是在其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依据不足,从协议赔偿的数额来看,也未达到显失公平的情形。郑某主张受诱骗而签订案涉协议书,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亦不予采信。因此,原审认定甲公司、郑某之间就工伤赔偿数额达成的约定,仍对协议各方有效,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的总额应以50000元为限,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可以看出,如果受伤员工与公司签订的一次性赔偿协议是在工伤鉴定之后以及受伤员工知晓工伤赔偿知识,那么该协议并不会被认定为显失公平而予以撤销,反之,如果是用人单位利用受伤员工的知识盲区而忽悠签订的一次性赔偿协议,且与实际应当赔偿的数额差距较大,则可能被支持补充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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