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杨某与被告闫某是夫妻关系。二被告于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向原告借款5万元。2016年12月至2019年3月原告借给被告杨某76万元整。之后,被告杨某于2019年8月左右还款2000元,2020年2月份还款4000元,现被告杨某欠原告754 000元没有偿还。
魏某于2016年10月至12月止,打入闫某账户5万元整,后于2016年12月至2019年3月打入其账户76万元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夫妻二人偿还欠款,二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现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借款本金。
被告杨某辩称,事实基本属实。借款除第一笔5万元以外,剩余的是被告杨某单独和原告联系的,被告闫某不知情。在2019年3月双方再次清算的时候,是被告杨某与原告结算,被告闫某没有参与。被告杨某与原告认可的是76万元整,但被告杨某认为借款与被告闫某无关。
【争议焦点】
闫某对第二笔76万元债务是否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裁判要点】
对于原告认为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但二被告对此不认可,而原告称不清楚该借款的用途。因该借款数额较大,借款的次数较多,持续时间较长,明显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原告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因此被告闫某不承担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