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于2020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王某发现李某患有淋病,遂以李某结婚登记前隐瞒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撤销二人的婚姻关系。经法院审理,李某自认患有慢性淋病多年,且明知该疾病具有传染性,但因种种原因婚前未向王某如实告知,并当庭向王某表示歉意。
【裁判要点】
李某患有淋病,具有较强的传染性且难以治愈,李某在结婚登记前对王某未如实告知,现王某在法定期间内以李某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李某亦表示认可,法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撤销二人的婚姻。
【知识延伸】
哪些是属于重大疾病而可以撤销婚姻?
“重大疾病”应该把握一个原则,即患有疾病是否影响到结婚对方的身心健康以及婚后所生子女的身心健康。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14条第二款规定,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一)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二)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四)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将这些疾病列为不宜结婚的疾病。
2002年卫生部印发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规定,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 (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