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1系被告张某与王某2婚生女,张某与王某2于2007年5月1日办理离婚手续,王某1在父母离婚后一直和母亲张某居住生活至结婚前。
2018年8月10日,王某1与男友李某确立恋爱关系并在李某家举办订婚宴,李某家人通过中间人王某华交给张某彩礼款120000元,王某1与李某于2018年8月30日举行结婚仪式,并于2019年4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9年1月9日生育一男孩。
在张某与王某1一起生活期间,张某替王某1偿还了网络贷款17500元,在王某1结婚时张某送王某1现金10000元,并为王某1购买金项链一条、钻戒一枚、情侣表及衣物。2020年3月王某1小产,张某给付其现金2000元。
王某1结婚后,因生活所需,张某通过银行卡转账给王某1共计67620元现金。但王某1要求张某给付所有彩礼,称是其个人财产,张某无法满足,王某1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彩礼是否为王某1个人财产?张某是否需要返还?
【裁判要点】
被告张某收取的120000元,系李某父母按照农村婚嫁风俗,通过介绍人给付女方王某家的彩礼,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女方收受的彩礼主要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由女方家庭用于办理婚宴、置办嫁妆等,该彩礼在未转化为女方财产前,并不必然成为女方个人财产。
张某收到王某结婚时的彩礼绝大部分用于王某的生活,王某主张以上款项系张某赠与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关于王某主张结婚彩礼由张某保管,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王某该主张不予支持;另,我国婚姻法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女方借婚姻索取男方财物的,男方可主张返还,但王某作为女儿要求其母亲返还,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