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李阳律师
李阳律师
江苏-南通
主办律师

曹某富与葛某平承揽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2020-09-24|人阅读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苏05民申5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曹某富,男,1971年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江苏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葛某平,男,1973年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再审申请人曹某富因与被申请人葛某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1)昆千民初字第0441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2)苏中民终字第0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曹某富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有新的证据证明,葛某平起诉曹某富时主张的货款为二期、三期施工时的返工费用,送货单上写的五期系葛某平自行添加,曹某富实际根本没有参与涉案工地五期工程的任何施工。(二)二审法院认定5万元转账支票曹某富不能有效付款,缺乏证据。实际曹某富已经多付货款。综上,曹某富请求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葛某平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再审诉讼费用由葛某平承担。

被申请人葛某平提交意见称:(一)曹某富的再审申请早已超过法定期限。(二)所有送货单都由曹某富本人或其方人员签字确认。送货单上注明的二期、三期、五期,都是按照曹某富本人提供的称谓填写的,可能与开发商宣称的期数不一致。5万元转账支票是空头支票,无法领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审查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3年6月30日尚未届满的,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前款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的,仍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经查,本案二审判决于2012年6月12日作出,2012年6月19日向曹某富送达,再审申请期限应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无论是从本案二审判决作出之日计算,还是从判决送达之日计算,曹某富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均已超过二年的法定再审申请期限。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曹某富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蓓

审判员 蒋 伟

审判员 张珍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施苏燕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李阳律师
您可以咨询李阳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