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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凤律师
肖凤律师
贵州-六盘水
主办律师

关于许某某涉嫌盗窃罪案不起诉决定之成功案例

刑事辩护2020-06-30|人阅读

案件基本信息

1、案件字号

盘检第五检察部刑不诉﹝2020﹞XX号

2、案由:盗窃罪

3、犯罪嫌疑人:许某某

4、法定代理人:王某仙

5、辩护人:肖凤,系贵州八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1、2019年8月24日凌晨6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伙同刘建某、刘兴某、许某某在贵州省盘州市亦资街道XX网吧内,趁受害人杨某某睡着时,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苹果8P手机蓝走,被盗苹果8P手机经盘州市物价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苹果P手机价值5873元。

2、2019年8月24日凌晨6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伙同刘建某、刘兴某、许某某在贵州省盘州市亦资街道杜鹃西路XX网吧内,趁受害人赵某某睡着时,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荣耀V9手机盗走,被盗荣耀V9手机经盘州市物价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荣耀V9手机价值1923元。

【办理过程】

贵州八辩律师事务所接受盘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指定肖凤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许某某的辩护人,肖凤律师接受指定后,依法到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查阅了卷宗,后打电话约见(因许某某被取保候审)许某某及其父亲,并询问了许某某与案件事实相关的问题,听取了许某某对案件的事实的陈述,并做好谈话笔录。

辩护人后又多次仔细阅览了本案全部卷宗,发现本案第一桩盗窃事实不清,从现有证据来看,被盗手机并非是一部黑色苹果8P手机,应该是一部白色OPPO-R15手机。后辩护人就根据现有证据能认定的案件事实,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制作书面的《法律意见书》,并提交给承办该案的检察官,检察官看了辩护人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将该案退回盘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过一个月的补充侦查,认同辩护人提出的关于本案第一桩盗窃事实的意见,重新认定了第一桩案件事实,并将相关材料移交承办检察官。后辩护人与检察官就本案量刑部分进行沟通,辩护人建议对许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官也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许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意见】

一、对本案事实部分的意见。

辩护人认为,起诉意见书指控的第1桩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从指控的犯罪金额中减去不能成立的盗窃事实所涉盗窃金额。

辩护人对起诉意见书指控犯罪嫌疑人许某某伙同刘建某、刘兴某、王某某在贵州省盘州市亦资街道杜鹃西路黑郁金香网吧内,趁受害人杨某某睡着时,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黑色苹果8P手机盗走这一事实有异议。综合全案证据材料来看,犯罪嫌疑人许某某、王某某、刘建某、刘兴某四人均供述在杜鹃西路黑郁金香网吧盗窃的是一部白色OPPO-R15手机,并不是起诉意见书指控的黑色苹果8P手机,并且该起盗窃所得手机除了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外,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害人杨某某所用手机是黑色苹果8P,亦无证据证明被害人杨某某被盗黑色苹果8P手机系四犯罪嫌疑人中任何一个人所为。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故起诉意见书指控四犯罪嫌疑人盗窃被害人杨某某黑色苹果8P手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依法应当从指控的犯罪金额7796元中减去不能成立的盗窃事实所涉盗窃金额5873元。

二、对于犯罪嫌疑人许某某量刑部分意见,其具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1、犯罪嫌疑人许某某犯罪时才十七周岁,属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3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3、犯罪嫌疑人许某某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小,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其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4、犯罪嫌疑人许某某没有犯罪前科,属初犯,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5、被盗荣耀V9手机已由许某某返还给被害人赵某某,且许某某事后积极主动向被害人赵某某赔礼道歉,赔偿了被害人赵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赵某某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辩护人恳请贵院对许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以上法律意见,请贵院予以考虑。

【办理结果】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全部辩护意见,决定对许某某作出不起诉。

【案例点评】

对于未成年人轻伤害、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犯罪未遂以及被诱骗或者被教峻实施犯罪等,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或者经被害人同意并提供有效担保,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诚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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