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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济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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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邢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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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与某保险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2023-01-27|人阅读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的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应当予以赔偿。原告主张的车辆维修费40250元、车辆施救费36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不承担诉讼费等间接损失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赔偿原告吴伟杰车辆损失费40250元、施救费3600元、共计438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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