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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明阳律师
仇明阳律师
湖南-岳阳
主办律师

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缓刑)

刑事辩护2020-07-23|人阅读

案情:

2018年9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湘A×××××的白色思威牌小轿车沿汨罗市建设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友谊100商城”前路段时,与被害人仇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追尾相撞,造成仇某经救治后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汨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仇某负次要责任。经鉴定,仇某死于伤后并发感染性休克,其死亡与交通事故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于2019年1月14日主动向汨罗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家属25万元。

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饮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律师点评:

本案被告人酒驾致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在酒驾保险公司拒赔、双方当事人势如水火,被告方即将放弃的情况下,律师通过多方斡旋,积极促成双方调解,最终促使委托方被告人用很小的代价,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获得了缓刑,被害人家属也拿到了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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