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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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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我方多分财产案

执行2020-09-02|人阅读

在我们承办的刘X离婚案件案件中,离婚时,男方有共同财产没有进行分割,女方委托我们律师介入查实,最终在律师的帮助下,女方共获得男方名下三家公司的股权。后再本所律师的协助下为刘X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刘X,女,1975年2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陈XX,男,1980年4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执行人刘X与被执行人陈XX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428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5741.5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304民初4281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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