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琼,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鹰,男,1968年5月14日,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琼与被告李某鹰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琼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李某鹰价值人民币10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案原告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担保金额为100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李某鹰价值人民币1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