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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正雄律师
练正雄律师
福建-厦门
合伙人律师

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所有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担责。

损害赔偿2021-07-02|人阅读

基本案情

一、原告诉称

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电站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合计1636542.1元(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残疾器具辅助费、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在庭审过程中,张某因新增医疗费16900.01元,故当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要求电站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653442.1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4日,张某与案外人陈某、黄某应邀到电站实地勘察电站的水文、地形等状况,计划在勘查后提出电站的增效扩容涉及方案。在勘查的过程中,张某站在电站内的一座水泥桥观察时,水泥桥突然断裂,导致张某受伤。张某受伤后辗转各大医院治疗,共住院196天,花费医疗费210049.6元。经福建东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为三级伤残附加十级伤残,误工期180天、护理期180天、营养期180天且为大部分护理依赖。事故发生后,张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至贵院,经审理后,张某撤诉。但在审理过程中浦城县人民法院指定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五级伤残且为大部分护理依赖。现经过调解、诉讼,双方对损害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某认为因电站内的桥梁断裂导致其受伤,且电站内的桥梁具有危险性也没有设置警示标志,电站应承担侵权责任,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二、被告辩称

电站辩称,一、张某与电站之间不但没有建立过任何关系,而且张某受伤也非电站所造成。电站在2016年是准备进行电站技术改造,但电站并未联系过张某以及与其同行的陈某、黄某、余某到电站,更没有与张某等人建立电站技改项目的设计等相关承揽或其他任何关系。张某与陈某、黄某、余某一起到电站,假使是观察水文、地形,亦只能说明其事先了解到电站准备进行技改,自行到电站了解相关情况,但电站并没有邀请张某、陈某、黄某、余某到电站了解或观察水文、地形。张某当时所踩的是水泥预制板,并非水泥桥,该水泥预制板系村民钓鱼时所放置、不是电站的,也并未放置在电站范围内,更非张某所称的电站内的水泥桥。张某等人当时所踩的水泥预制板放置地点,不是公共场所或者道路,并非法律所规定的、亦即张某所诉称的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场所。二、张某主张的损失数额问题,对护理费136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营养费30元/天、误工180天、残疾器具辅助费1011元无异议,但医疗费应扣减在南平第一医院治疗新鲜骨折的相关费用,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的天数也应相应减少。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长期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均有异议,应予以相应扣减。三、三次鉴定费用1800元、2160元、2000元,依法应由张某承担,且张某已恢复部分机能,希望可以重新鉴定伤残等级及护理期限。四、电站的原经营者潘某已通过余某垫付给张某130000元。

三、法院认定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张某系某水库职员,是一名技术工程师。2016年9月4日,张某与案外人陈某、黄某应案外人余某邀请到电站实地勘察电站的水文、地形等状况,计划在勘查后提出电站的增效扩容涉及方案。在勘查的过程中,黄某与陈某、张某与余某分别站在电站管理范围内的两块水泥板上观察时,陈某走向张某与余某站立的水泥板上,此时水泥板突然断裂,导致陈某、张某下坠,张某受伤。张某受伤后辗转各大医院治疗,共住院196天,花费医疗费210049.6元。福建东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在2017年3月16日鉴定张某为三级伤残附加十级伤残,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180天且为大部分护理依赖,张某支付鉴定费1800元。2017年10月18日张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至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撤回起诉,在审理过程中,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4月25日认定张某为五级伤残且大部分护理依赖,电站支付鉴定费2160元。2019年4月16日张某再次起诉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电站对张某的护理期限为二十年提出异议,申请对护理期限进行鉴定,福建闽北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10月22日鉴定张某护理期限为十五年,电站支付鉴定费2000元。电站于2018年8月10日、2018年9月14日分别转账300000元、100000元至余某账户(备注工程款),余某在2018年8月10日、2018年9月14日出具收到浦城县电站潘某支付给张某的医疗费30000元、100000元的收条。张某在受伤后收到130000元。

另查明,张某母亲早亡,其父张荣汉于2019年8月18日因病逝世,张某另有兄妹两人。

四、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因张某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故本案案由由侵权责任纠纷变更为健康权纠纷为宜。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电站应对张某受伤承担责任为多少?

张某受伤时间为2016年9月4日,因《福建省水资源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故《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在本案可以适用。该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大中型水电站的拦河坝、溢洪道等水工程的管理范围为其周边外延50米-200米内,水闸、船闸、机电排灌站、水轮泵站、输水道、电站厂房、变电站等工程建筑物的管理范围为其周边外延20米-30米内;国家所有的小型水工程和集体所有的水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国家所有的大中型水工程的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经询问,电站确认发生事故的地点里拦河坝大概5、6米,且就在电站的管养房隔壁,亦即事故发生地点为电站的管理范围。虽电站辩称水泥板并非其摆放,但水泥板在其管理范围内,电站应该预想到可能发生的危险,但并未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或防护栏,且电站为开放式,不特定的公众均能进入其内,所以电站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张某受伤承担20%责任为宜。

关于张某主张的损失数额问题

因张某系在医疗过程中发生骨折,而电站对护理费136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营养费30元/天、残疾器具辅助费1011元无异议,故对医疗费210049.6元、院内护理费26656元、营养费5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800元、残疾器具辅助费1011元予以认可。张某主张护理期限为20年,但经鉴定张某自2019年10月22日起护理期限为十五年,故张某自受伤之日起的护理期限应为6417天(已扣除住院196天),其后期护理费为136元/天×6417天×0.8(大部分护理依赖)=698169.6元。电站辩称应重新鉴定张某的残疾等级、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有异议、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为宜、三次鉴定费共计5960元应由张某负担。经庭审查明,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实在案件审理期间经双方同意选择的鉴定机构,电站要求重新鉴定无正当理由,而张某受伤后至今没有上班,故对张某主张的伤残赔偿金505452元、误工费24480元、交通费23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予以认可。因张某父亲已于2019年8月18日病逝,故其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为28145元/年×2.95年÷3人×0.6(伤残系数)=16605.55元。而三次鉴定费用5960元均系张某受伤导致,故由电站以其责任为限承担为宜。故电站应承担的费用为〔医疗费210049.6元+院内护理费26656元+营养费5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800元+残疾器具辅助费1011元+后期护理费698169.6元+伤残赔偿金505452元+误工费24480元+交通费233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6605.55元+鉴定费5960元〕×0.2+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331183.95元。因电站已支付张某130000元和鉴定费4160元,故仍应支付197023.95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电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后期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97023.95元;

二、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二审上诉与调解情况

本案上诉后,二审法院组织调解。最终以被告支付原告61万元结案。

六、办案体会

特殊侵权案件,需要紧密围绕着举证责任和过错进行,建筑物和构筑物倒塌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在办理人损案件时亦要把握被告的支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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