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甲与乙离婚,婚生子女丙归乙抚养,甲每月支付抚养费。甲以乙不让看望孩子为由起诉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甲每周探望丙一次。每次的时间限于周五下午17时甲亲自将孩子从乙处接走,次日晚17时前甲将孩子送回,乙应予以协助。乙提出必须按时给付抚养费才能探望孩子,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