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1)云03刑终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某某,女,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于2020年10月21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建捕。现羁押于云南省罗平县 居委会XXX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罗平县人民法院决定 云南省罗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罗平县腊山街xxxx水塘
看守所。
辩护人张红英,云南锦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某、男,1978年3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61978xxxx334,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罗平县腊山街道办事处大xxxx大水塘村xxx号。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被告人)高某、女、2003年11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xxxx0320,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高中在校学生,住罗平县腊山街道xxx居委会大水塘xxx号。
法定代理人高某某、男,1978年:3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xxx0334,系高某之父,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罗平县腊山街道xxx委会大水塘村xxx号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技告人)高x。男,2006年9月10日出生,店民舟份证号砖530xxx609103,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初中在校学生,住罗平县雁山街道办事处大水塘居委会大水塘村582号。
法定代理人高某某、男,1978年3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6197803080334,系高器之父,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罗平县胜山街道办事处xx委会大水塘村xxx号
原审自诉人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女。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文官,农民,家住罗平县腊山街道办事处大xxxx大水塘村XXX号。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诉被告人高某某、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及高某、高磊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20)云0324刑初329号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段某某、高某某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高某、高磊均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2020)云0324刑初3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军判 长 王国奇
审判 员 毕丽萍
审判员 李连毅
新市中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用
书记员 李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