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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英律师
张红英律师
云南-曲靖
主办律师

故意伤害致死不起诉

刑事辩护2021-06-02|人阅读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一部刑不诉【2021)28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73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xxxx63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曲靖市麒麟区东山镇XXX委会高xxx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113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1117经本院审查认为涉嫌故意伤害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建捕,当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辩护人:云南锦利泰律师事务所 张红英律师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同年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于同年2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32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96日晚上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作为社区工作人员,因征地问题到被害人xx家中做思想工作,后因征地问题发生口角,致使双方互相打斗,在打斗过程中陈某某使用手中铁质手电简朝被害人xx头部进行敲打。经曲靖市鼓麟区

伤情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救不起诉人x,政意伤事他人、耿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该案系因开展社区工作中发生纠纷引发,被不起人陈某某,其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

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刑事和解,本人也受轻微伤,为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促进壮会和谐,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股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中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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