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一部刑不诉【2021)2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xxxx63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曲靖市麒麟区东山镇XXX委会高x村xx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7经本院审查认为涉嫌故意伤害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建捕,当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辩护人:云南锦利泰律师事务所 张红英律师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同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于同年2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3月2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晚上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作为社区工作人员,因征地问题到被害人陈xx家中做思想工作,后因征地问题发生口角,致使双方互相打斗,在打斗过程中陈某某使用手中铁质手电简朝被害人陈xx头部进行敲打。经曲靖市鼓麟区
伤情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救不起诉人陈x港,政意伤事他人、耿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该案系因开展社区工作中发生纠纷引发,被不起人陈某某,其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
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刑事和解,本人也受轻微伤,为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促进壮会和谐,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股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中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