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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子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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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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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刑事辩护2020-12-05|人阅读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是刑事控告案中非常容易碰到的问题。有时二者间的区别会影响到刑事控告的结果,也就是是否能立案。因此正确区分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对于诈骗案的刑事控告来说是比较重要的。下文将以本人亲自经办的一个成功立案的刑事控告案为例,讨论如何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注:A是被控告人,B是被控告人的同伙,C和D是被害人,E地是A的户籍地,案涉项目在F地,G公司是收款公司,H公司是项目所属公司。

一、A对C、D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系“借款型”诈骗。

A对C、D实施的犯罪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被害人因此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因此交付财物——行为人因此实现对财物的非法占有。

(一)A没有还款能力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A谎称自己财力雄厚,以此伪装自己有还款能力,实际是没有正当职业和稳定收入。C后来知悉,A遇到C之前是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度日。

(二)A明知自己债台高筑,没有还款能力仍然向C借款,就是不打算返还,对C的财物具备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

A明知自己债台高筑,无正当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平日里还要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养卡”,轮着刷信用卡才能度日,不可能偿还较大款项,仍然向C“借”300万。

(三)A借款时声称的用途和款项的实际用途不一致,系虚构事实(虚构借款用途)。

A伪造“做生意需要周转”的名目借款,但其并无什么正当“生意”需要周转,其靠放贷为生,拿C的钱去返还了自己因为先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欠下的债务。很明显,A在“借款”时已经知悉该笔款项会被用于何种用途(个人挥霍、偿还其他借款而非做生意),仍选择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说明其一开始就不打算返还借款,具备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

另外,如果C知道这些钱的实际用途,必然不会借款给A,A本人对此也深知,于是刻意虚构了借款的用途,就是为了让C基于错误认识而转账给他。

(四)案发后C向A要求返还款项,A没有告知实情,且不返还财物。

案发后C向A要求返还款项,A没有告知C“借款”的真实用途,且一直敷衍、搪塞,没有还款意向。2019年*月开始连“利息”(由于A没有正当职业及收入来源,这些钱实际也是C的本金)都不返还,至今已经将近一年。

A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让被害人C产生错误认识从而交付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

二、A谎称F项目系自己开发的项目,以此骗取C、D700万元资金,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一)A、B刻意伪装成E地富商,谎称自己手中有优质项目,伪造项目材料。

A虚构事实、隐瞒自己系职业放贷人且负债累累的真相,与B互相吹捧,让C误以为自己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可以合作。另谎称自己有重大项目需要投资,实际上该项目与其毫无关系,其通过向C提供了与其毫无关联的从村到镇到市到省的审批红头文件、村民代表表决的签字以及改造建设协议,骗取了C的信任。还让C签订“股权协议”,承诺让C一年收回投资,保底收益180万元。

(二)C因被A欺骗,因此让其妻子D支付700万元给A,A从而诈骗既遂。

由于相信A手中有优质项目,且基于入股投资项目的意愿,2019年*月*日,C根据A的指示,通过C妻子D独资的某公司分两次将689万元、11万汇入A独资的G公司,并将投资款备注为**款,A在微信确认收到以上两笔款项。

(三)A为进一步包装谎言,也为避免追责,特意带C去“看项目”,并谎称手续都已经办完,期间半诱使、半强迫地让C签订借款合同。

2019年*月*日,A、B额带C到F地实地看项目时,项目所在地还是一片果园。此时,A、C又谎称,相关手续都已经办完,正在解决**赔偿问题,*月份即将开工。回到A公司,两被控告人称入股合作程序复杂,合同签署相对麻烦,并极力劝说C不签署股权协议,以借款合同的形式完成入股,但基于投资项目而给予C的收益不变。

鉴于当时500万投资款已被两被控告人实际占有使用,C见A、B不想让自己“入股”,害怕得罪A等两人,自己的投资款无法收回,于是不得不同意签署借款合同。在A要求下,该合同签订日期被倒签至汇款日即*月*日。

该合同约定以该项目180万元的收益为利息,分三期结算,每季度支付60万元。签订借款合同后,A持续联系C,多次称项目正稳步推进,以避免让C起疑。

(四)当A、B的骗局露出马脚,二人无正当职业或收入,A假装支付给C的利息实际上全部是C的本金,C知悉自己被骗,向A要求还款,A并不返还,A案发后的表现更印证了其非法占有目的。

2019年*月底,C从A朋友那里了解到,B因涉嫌合同诈骗被E公安局刑事拘留。C经多方了解,才知道A、B在E皆是“职业放贷人”,没有正当职业和收入来源。而先前A和B声称二人合起来占股60%的改造项目实际上与此二人无任何关系,完全属于H公司。因此,A向C索要的款项从一开始就不是“投资款”。A先用投资的幌子欺骗C付款,而后又施计让C签借款合同,试图以此逃避责任。后经C一再追问,A才承认自己欠有2000多万的外债,无偿还能力。

(五)A将C的钱挥霍一空,再也无力隐瞒自己的欺骗行为,C被骗取大量资金,损失惨重,唯有请求公安查处犯罪行为,主持公道。

由于A完全没有正当职业和正当经济来源,只懂得挥霍钱财,坐吃山空。从2019年*月开始,A就再也无力支付“利息”(由于没有收入,实际上是C夫妻的本金)了。A骗取C、D的财物后挥霍一空,C夫妻因被骗而损失惨重,导致资金断裂,其他生意、工作也受到极大影响,难以为继。

在这一起诈骗事件中,C是因为想要对项目投资入股而被骗的。由于合同诈骗罪的本质是被害人基于合同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但在2019年*月*日C让其妻子D转账700万元给G公司时,双方并没有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因此合同并不是C、D被骗的主要原因,A谎称“自己持有的”“优质项目”,让C产生错误认识,才是C、D被骗的主要原因。因此,这起诈骗事件同样属于诈骗案,A构成诈骗罪。

综上,A对C实施了两起诈骗行为,令C产生错误认识,从而非法占有了C、D的财物,已经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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