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郭春明律师
郭春明律师
天津-天津
合伙人律师

13年集资诈骗罪,改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5年

犯罪类型2021-09-06|人阅读

王某被指控集资诈骗罪,量刑建议有期徒刑13年,经过郭春明律师的有效辩护,最终法院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被告人王某在没有取得金融牌照的情况下,高息吸揽不特定公众资金5亿元,后因到期无法兑付而案发。检察机关指控王某构成集资诈骗罪,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13年。

郭春明律师接受王某家属的委托后,经过会见、阅卷等大量工作,认为王某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没有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建议法院认定王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不是集资诈骗罪。最终一审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