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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文芊律师
朱文芊律师
广东-汕头
主办律师

甲与乙买卖合同纠纷

民商法2021-07-10|人阅读

甲与乙买卖合同纠纷

一、基本案情:

原告:甲

被告:乙

原告在路边看到被告的叉车广告后,与被告联系商谈购买事宜。被告声称该叉车为其办厂留下的资产,叉车是2019年9月份采购的,因搬厂导致手续遗失。原、被告签订叉车转让协议。原告将叉车拖回后,在试用时叉车链条断裂。维修店检查发现该叉车为翻新车,初步诊断为2006年的叉车,贴上新的标签。原告当即打电话给被告要求退车,被告回复自己去了外省,回来后到原告厂里处理。原告认为被告故意隐瞒了重要事实,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二、法院裁决

1、驳回原告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受理费355元,由原告甲负担。

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法律分析

1、原告的支持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二手叉车转让合同且被告收到原告叉车转让款22180元、原告收到被告交付的叉车的事实。原告在交易时明知案涉的设备系二手设备,且协议书上对该二手设备的详情信息、质量等问题并没有作出明确的约定,双方签订的二手设备转让协议中载明该叉车一经售出不予退换。该转让协议有原、被告双方的签字及捺印,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故意隐瞒的行为,但其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叉车款22180元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律师建议

本案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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