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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丽荣律师
周丽荣律师
江西-南昌
主办律师

甲公司诉谭某劳动合同纠纷

劳动工伤2021-01-05|人阅读

案情简介:原告(甲方)甲公司与被告(乙方)谭某于20181024日签订《搬运工劳务合同》,约定:一、乙方为甲方完成项目的临时工,主要从事搬运工作,具体搬运到甲方指定地点。若甲方其他项目需要,可再另行继续通知乙方,若乙方同意,可继续为甲方的其他项目提供劳务工作,双方仍继续受本合同约束。四(劳务报酬)、1.甲方给予乙方劳务报酬按双方约定单价(按吨计算)。项目结束即结算劳务报酬给乙方。2.支付方式采用现金。3.工伤补偿按照公司所购商业保险进行理赔。五(劳动纪律)、1.乙方严格遵守甲方规章制度。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必须服从甲方管理人员安排,听从甲方的工作指挥,遵守甲方的安全作业规则。2.乙方在工作时,应注意安全,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从事搬运工作。……六(合同解除)、乙方明确知悉双方劳务关系,乙方不要求甲方履行购买社保等用人单位的责任。任何一方欲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三天通知对方。七(违约责任)、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劳务关系等。被告谭某任搬运工,工作地点在街边货场,搬运时使用的工具由原告提供,原告没有对被告进行考勤。201951日,原告甲公司做出《通知》,内容为根据我甲公司于谭某等签订的《劳务合同》,现因甲公司停止经营,我公司与你签订的《劳务合同》解除,现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约定,你我双方解除劳务合同,以上人员应马上撤离街边货场。被告谭某作为申请人向某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甲公司支付申请人谭某经济补偿金36506元。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甲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6506.4元。现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6506.4元。

法院裁决:甲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经济补偿金36506元给谭某。

法律分析: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搬运工劳务合同》,但从合同内容来看,被告谭某接受甲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按照原告的指派完成工作任务,原告按照被告的工作量支付报酬。而且从实际履行上来看,被告工作中使用的工具由原告负责提供,原告亦确认被告没有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综上,从协议内容约定及双方实际履行的情况看,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原被告之间成立劳动关系。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原告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其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劳动者的入职时间以及提供公司台账,应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采纳被告谭某主张的入职时间、劳动关系解除前平均工资数额。另根据原告甲公司发出通知后,谭某亦未向原告提供劳动,可见双方的劳动关系事实上已经解除。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告甲公司应向谭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个人建议: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虽然名为《劳务合同》,但劳动者谭某按合同约定应遵守用人单位甲公司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受甲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甲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应认定谭某与甲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在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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