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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丽荣律师
周丽荣律师
江西-南昌
主办律师

关于如何认定表见代理之案例分析

民商法2021-07-17|人阅读

关于如何认定表见代理之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甲公司因生产需要,委托某村村民A寻找厂房,后A反应位于某地厂房对外招租,可于2021年2月2日与某村经联社签订租赁合同,后家公司委托B代为签订租赁合同,但B于2021年2月3日在不值钱的情况下参与了该地块招投标并中标,在拟签订租赁合同时,B发现租金为16元/㎡/月,遂当场提出异议。甲公司认为其没有授权B参与招投标的标识,而B中标的行为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某村经联社应退还保证金66912元,后双方协商无果,甲公司遂起诉至某市法院。

(二)裁判结果

一、被告某村经联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甲公司返还竞投保证金669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2元,减半收取计73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670元,合计140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某村经联社向原告甲公司直接支付。

(三)法律分析

法院认为,甲公司主张B以甲公司的名义参与涉案租赁物的竞投超越了代理权限,不应对甲公司发生法律效力,而某村经联社则认为B以甲公司的名义参与竞投并签署交易成交确认书的行为合法有效,故本案争议焦点为:B以甲公司的名义参与白石环经联合涉案租赁物招租竞标并与某村经联社签署成交确认书的行为是否对甲公司发生法律效力。判断B的行为对甲公司是否发生法律效力的关键在于B是否具有相应代理权限。本案中,甲公司未向B出具书面的委托书,未向某村经联社表明B的代理权限,且甲公司又未对B参与竞标并签署交易成交确认书的行为进行事后追认,故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某村经联社以B一同前往交纳保证金及甲公司口头告知会委托B参与竞投为由认为其有理由相信B具有代理权,即以表见代理进行抗辩,从表见代理的立法用意来讲,构成表现代理的要件除需符合信赖利益以外,还需相对人具有善意且无过失,本案中某村经联社在B参与竞标时对B的身份及代理权限并未进行审查,本身存有过失,故某村经联社不能据此推定B构成表见代理,因此,本院认定B以甲公司的名义参与竞标并与某村经联社签署交易成交确认书的行为对甲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某村经联社收取了甲公司交纳的竞投保证金66912元应予以返还。

(四)律师建议

委托代理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但是往往均是以口头告知的习惯向相对人表示,但是作为相对人,在面临金额较大的交易往来前,应认真审慎对受托人的权限进行审查。本案中,甲公司虽有与某村经联社的合意,亦口头告知B可代为签订租赁合同,但是某村经联社就签订合同的整个流程没有披露,B手头上也没有由甲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明确其权限。故某村经联社据此以B构成表见代理于法无据,最终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同时,表见代理的认定同时还要综合考虑相对人有理由认为受托人或行为人有代理权,这个有理由必须以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应依一般交易情况而定。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所作法人授予代理权的通知或者公告,这些证明文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同时,相对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故在此类交易中,相对人应该更为注意合同的细节及行为人的代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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