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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诉乙公司、杨某、梁某买卖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2021-02-22|人阅读

甲公司诉乙公司、杨某、梁某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被告乙公司向原告甲公司订购充电器,通过其员工微信向原告甲公司下单,并通过微信进行对账。后因被告乙公司未支付货款,原告甲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乙公司支付货款,双方当事人通过诉前联调达成了和解,并签订了一份《和解协议》,被告确认欠原告甲公司货款75270元并分7期支付,自2019年4月日至2019年9月,每月24日之前支付1万元,余款15270元于2019年10月24日前履行完毕。协议同时约定,若被告乙公司未能如期支额支付任一期货款,则原告甲公司可就剩余提起诉讼,产生的律师费15000元及案件诉讼费由被告乙公司承担。达成和解协议后原告甲公司撤回了起诉。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8月26日,被告杨某共向原告甲公司支付5万元货款,余款25270元至今未付。另查,被告梁某系被告乙公司的独资股东,被告杨某系被告乙公司的前独资股东,2019年10月12日,被告杨某将被告乙公司100%的股份转让给被告梁某。原告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5270元,并自2019年9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法院裁决:一、被告乙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甲公司剩余货款25270元,并自2019年9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乙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8000元;三、被告杨某对被告乙公司以上第一、二项支付义务负连带责任。四、被告梁某对被告乙公司以上第一、二项支付义务负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双方当事人的交易关系,有送货单、对账单等证据证实双方的交易过程。2019年4月22日,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在诉前联调阶段达成的和解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法院予以确认。但在达成和解协议之后,被告乙公司应当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深圳市某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5270元的请求,货款应当支付。被告乙公司逾期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甲公司要求被告乙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逾期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未超出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和解协议的约定支付相应的律师代理费,有合理的依据,但是相关的律师费的数额不得超出相关规定的指导标准。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标的额,本案律师费的最高限额为8000元,对原告超出的律师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另外,被告梁某系被告乙公司的独资股东,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依法应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杨某作为该公司的前独资股东,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在向原告确认债务之后,将全部股权转让给现投资人梁某时,未向作为债权人的原告发出任何通知,应当对其独自投资被告乙公司期间形成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梁某、被告杨某对案涉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有相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个人建议:一人有限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的股东,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公司股东与法人财产混同情形下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梁某系被告乙公司的独资股东,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依法应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杨某亦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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