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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奇峰律师
孙奇峰律师
浙江-绍兴
主办律师

王某某涉诈骗罪从轻处罚案件

刑事2021-01-20|人阅读

案情简介:2017年3月份至7月份,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经事先合谋,在绍兴市柯桥区等地的公共厕所、网吧内张贴招嫖广告,并由被告人陈某某冒充“小姐管理人”,被告人王某某冒充“小姐”,以需要事先支付嫖资、小姐人身保证金等形式骗取他人钱财,最终查明合计诈骗金额7400元。

辩护思路:定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坦白态度较好,初犯偶犯,退赃获得谅解。

积极沟通退赃,并获得谅解书,加快程序进程,考虑到实际已羁押期限和被告人沟通以后确定从轻的辩护方案,并不提出缓刑建议。

案件结果: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截止日即判决日后十余日)

刑法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编号:(2018)浙0602刑初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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