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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6000余万元钢材无故被封,案外财产所有人该如何维权?

其他2013-06-25|人阅读

价值6000余万元钢材无故被封,案外财产所有人该如何维权?

-----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成功代理与评析

胜诉精典案件系列--4

案件提要: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侵害到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时,可以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29日,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某仓储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仓储保管合同书,约定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为存货方,某仓储管理有限公司为保管方,并授权其分支机构某仓储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具体仓储保管,合同同时对保管的货物类别、保管期限、储存地点、进出仓手续、运输方式及双方的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

2012年5月12日,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某钢铁轧钢有限公司签订工矿产品买卖合同书二份,合同编号分别为90634--NL、90549--G。根据合同约定,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共购买山东某钢铁轧钢有限公司第一批钢材共计5100吨,共计人民币2067万元。同年6月13日,又购买第二批钢材共计11000吨,共计人民币4325.5万元。购买完成后,该货物由山东某钢铁轧钢有限公司托运至江苏省连云港市。货物到达后,2012年8月9日,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购买的货物由连云港市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办理全部入库手续,入库地点为某路166号。入库完成后,2012年8月27日,由某仓储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进仓单一份,进仓单对货物的品名、规格、材质、产地、数量、仓库号与库位编号等进行了明确确定。

2012年10月,当存货方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仓储合同预提出货物以出售给第三人时,保管方告知,仓储的两批钢材已分别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查封扣押,因此不能履行货物的交付义务。

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为此顿时限入困惑之中,明明是自己通过正规程序购买的货物,且与其它第三方公司无任何经济纠纷,为什么会遭到法院的查封呢?自己应该起诉谁呢?是查封的申请人还是哪一方,该如何启动法律救济程序呢?

案件受托办理过程:

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无奈之下,向笔者进行了详细的咨询与沟通,并委托笔者代理此案,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的财产权益。

受托后,笔者全面了解了案件的事实,并对涉案的证据材料进行了认真分析,制定了严谨、完善的法律处理方案,处理方案经分析与全面论证后,最终进行了确定,这是处理好本案的第一步,也是任何一个案件必须要处理好的第一步。方案经确定后,笔者首先分别向作出查封裁定的法院提出书面的执行异议,并提交了涉案的全部证据材料。

有效的书面执行异议是启动案外人财产保护程序最关键、也是最重要的第一步,需要一名律师,一名专业的、有经验的、有实力的资深律师谨慎草拟与书写。前期的启动程序成功与否,直接影响后期程序的有效进行。书面异议处理不好,法院可能会不予以受理,也很可能会置之不理,因此非常重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经过法庭审理后,在一定期限内分别作出了两份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笔者提出的异议申请事实和理由有明确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足以证明案外人对本院查封的钢材具有所有权,案外人的异议成立,本院作出的裁定书应当予以撤销,裁定案外人异议成立。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经法庭审理后,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申请不能成立,裁定驳回案外人的异议。笔者收到裁定后,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货物的所有权,并停止执行查封的货物。法院受理后,经过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案外人的诉讼请求有理有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判决支持了案外人的诉讼请求。

至此,这起较为复杂的案外人财产所有权维权程序成功宣告结束,但这个案件留给笔者和每一位法律职业人的思考远没有结束。目前,司法实践中涉及到的此类案件较多,但能充分运用现有的法律规定有效地维护自身权利的还不是很多,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案外人无从下手,不知道合法的权利救济程序;二是不会灵活运用法律救济程序维权,操作过程把握与处理不好,也影响了此类案件的维权程序。关于此类案件的更深入的分析与论证,笔者会在以后的文章中单独进行阐述,与网友与法律职业人共同进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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