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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琴律师
杨琴律师
湖南-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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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被告不出庭代理词

离婚2021-04-28|人阅读

尊敬的审判员: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现结合本案事实及今天的庭审,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

对于离婚案件,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令离婚与否的界限,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结合本案事实情况,对此分析如下:

1、婚姻基础方面

原、被告是2009年在工厂上班时认识的,当时原告才20岁,初入社会,也未曾谈过恋爱,社会经验极少,在与被告认识后不到一年,便怀孕了,心地善良的原告了为孩子,在与被告相互缺乏必要、足够了解的情况下草率与被告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基础相当薄弱。

2婚后感情及离婚原因方面

在二胎出生后,即2017年被告便外出打工,原、被告常年聚少离多,使两人原本感情基础就极薄弱的婚姻‘雪上加霜’。并且从2018年开始,被告除了每月向家里寄一点生活费外,再很少与原告联系,也很少关心两个孩子的健康与学习,每次只在过年时回家住几天。从这时起,原告再也没有感受到任何家庭的温暖;也是从这个时候开始,原告听到了一些关于被告在外有了别的女人的消息,原告不愿意相信,也没有去质问被告,而是一个人在家带着两个小孩苦苦撑着,为的是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但是原告不知道,这个家早在被告不与家里联系、经常找借口不回家时就已经破了,破得再也无法修复。

更让原告对这段不幸的婚姻感到彻底绝望的是,2020年年底,原告为了给两个孩子一完整的家,为了孩子能天天见到爸爸,也为了给两人婚姻一个修复的可能,原告请亲友帮忙,将被告从外劝回了益,并在当地购买了房屋,为被告找好了工作,但一家四口幸福生活在一起的美好情景都是原告的一相情愿,原告不知道这些对于被告来说是一种枷锁,是一种束缚,被告心里早已没了这个家,没了原告,所以,在被告被劝回后几天其就不辞而别,之前所用联系方式全部更换了,断绝了所有与原告的联系,对两个小孩和家庭不管不顾。被告这种对原告、对家庭极不负责的态度和行为使原告对他心灰意冷,无法再继续与被告共同生活。

3、在夫妻关系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方面

原告与被告从被告外出务工,即2017年开始就分居,至今已有三年之久,在此期间,原、被告的关系越来越差,经常因为一些小事而吵得不可开交。现被告抛妻弃子,原告对被告这种对家庭极端不负责的行为已忍无可忍,通过原、被告自己以及双方亲友的努力、帮忙双方已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在离婚问题上没有任何回旋余地。婚姻关系是建立在深厚的感情基础上的,双方基于信任和责任共同维护,而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并无和好可能,若再勉强维持着这段名不幅实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并且原告在开庭前电话联系了被告,被告也同意结束这段婚姻。因此,请求法庭基于以上事实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二、关于婚生小孩的抚养问题。

婚生女Q现已十岁,一直都是由原告抚养,原告对孩子的生活、学习习惯等了然于心,孩子也已经与母亲形影不离,且女孩子由母亲抚养更有利于其生理、心理成长。更重要的是孩子愿意选择与母亲一起生活。

两个孩子都是母亲身上的肉,原告都爱他们,都想把他们带在身边看着他们长大,但是月收入只有三千元的实际情况让原告不得不面对现实,抚养一个即将读初中的小孩就已经很吃力了,如果是两个,可能会导致两个小孩都没有好的生活、成长环境。不管是在生活上、还是经济上,被告这么多年都没有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职责,如果仅仅只让被告承担经济上的抚养费可能又是一张空头支票,被告绝对又会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届时原告真的会陷入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惨境,这样对原告太不公平了。虽然现在被告不肯出庭,但开庭前,原告与被告电话联系被告表示同意原告负责抚养婚生女Q,被告负责抚养婚生子A,双方各自承担各自抚养费。所以,请求法庭依法支持原告诉求,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

三、小区房屋使用权应归原告所有。

原、被告结婚后,被告就经常在外务工,很少回家,也很少往家里寄钱,寄的一点钱都不够这么多年两个小孩生活、学习所需,所以原告用婚前所存存款支付了房屋购房款,该房屋系原告的婚前财产,与被告无关。现在房屋由原告带着两个小孩居住,也是三人唯一的住所。被告离家出走后再未往家里寄过钱,小孩及家庭的所有开支都由原告负担,基于被告对家庭、对小孩极不负责的态度,即使涉案房屋系原、被告婚后财产,也请法庭判定该房屋使用权归原告所有。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合理考虑并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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