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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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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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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以恋爱之名的借款,如何区分借款与诈骗?

其它2021-07-27|人阅读

案件摘要:律师代理了一件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某女士与其男性朋友某男性一直保持着暧昧关系,男性朋友以此关系向当事人多次借款不还,承诺抵押的房产也不见踪影,甚至对讨要还款的当事人恶语相向,当事人最后忍无可忍,将该男性朋友诉至法院。

2019年7月,某男性以各种理由向某女士借款,并口头承诺以其自身名下一套房产抵押给某女士。后某女士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和微信支付方式陆续支付给某男性共计十余万元,某男性向某女士出具借条,并载明所欠金额和承诺还款时间。到期后,某男性未归还借款,至今也未将约定的房产抵押给某女士。

案件审理:

一、因男方是当事人的暧昧对象,其借钱不还,可能将该借贷行为定义为赠予行为。律师认为,虽然某女士随与某男性以朋友关系保持着暧昧状态,但对方在2019年向当事人借款时口头承诺将自身名下的一套房产抵押给当事人。除此之外,2020年7月1日某男性向某女士出具了借条,而且在两人微信聊天记录中某女士多次向某男性提出还款请求,某男性也多次有还钱的意思表示。因此,可以主张两人不存在赠予。

二、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借款合同,但某男性向某女士出具了借条,并载明所欠金额和承诺还款时间,双方达成了合意,事实上已经形成了借贷关系。某女士当庭陈述,与某女士提供的一系列证据在案证实,且这些证据经法院审查能够相互印证。因此律师向法院提出某男性未按期偿还借款,构成了违约,其应当根据事实合同向当事人还款的请求。法院支持了该请求。

律师点评:该案还应注意与诈骗的界限,诈骗是用虚构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从提供的证据来看,该案中某男性只是不停的找借口拖延还款,其并没有虚构事实,也没有隐瞒真相,该借贷行为是当事人基于对男方的特殊关系而发生,即使男方有欺骗当事人感情意思,但这不构成法律上的诈骗。因此该借贷行为是双方真实自愿且居于双方特殊的身份关系而发生,不构成诈骗。最后律师提醒大家,警惕因人情马虎随意的答应借款,借款后一定要书写规范的欠条,借条,防止其无效,后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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