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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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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被告某农民合作社与某保温工程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合同纠纷2021-04-27|人阅读

代理被告某农民合作社与某保温工程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农民合作社败诉,上诉后二审撤销原判改判某保温工程公司败诉。支持代理人全部代理意见。

1基本事实

被告在东北建筑温室大棚从事蔬菜种植,2018年期间与原告山东某抱枕工程公司签订温室工程建设合同,工程结束以后双方验收时发现部分工程质量不合格,双方重新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对不合格工程重新修理更换,修理更换后结算剩余工程款20万元。原告没有履行义务直接在山东某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0万元及利息。

2案例分析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是对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代理人以上述法律规定主张先行抗辩权,待原告重新履行修理更换义务以后愿意给付剩余工程款。原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主张温室大棚被告已经使用,不能以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拒付工程款为法律依据。同时在一审中承认没有履行重新修理更换义务。原告主张被告依据法律错误,本案不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不能适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败诉。被告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原告败诉。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应当适用加工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做法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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