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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勋章律师
丁勋章律师
河南-商丘
主办律师

二审不战而屈人之兵

债权债务2021-06-18|人阅读

上诉人(原审被告):段XX,男,汉族,1977年6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汉族,1974年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勋章,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段xx因与被上诉人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0)豫1402民初7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段xx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段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30元,减半收取7015元,由上诉人段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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