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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勋章律师
丁勋章律师
河南-商丘
主办律师

成功通过诉讼,要回多年要不回的欠款

债权债务2021-09-01|人阅读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425民初580号

原告:吴某,男,199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勋章,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勋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8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原、被告达成协议,共同经营虞城县卓翰音乐会所,后原告退出合伙。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给付原告105000元投资款,后仅支付23000元后便不再给付,故原告诉讼至法院。

被告李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其未出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对原告吴某提交的证据材料,录音资料、微信聊天记录,经与原件核对相一致,且是在原、被告双方正常的交往中所形成,能够证实原、被告双方合伙及退伙的事实,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和陈述,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告陈述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属合伙协议纠纷。原、被告双方共同投资合伙经营位于虞城县王集乡街上卓翰音乐会所。后经双方协商,原告退出合伙,被告退还原告吴某的投资款105000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已给付原告23000元,尚欠82000元。双方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对原告吴某请求被告支付欠款8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原告明确表示放弃,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某欠款8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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