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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勋章律师
丁勋章律师
河南-商丘
主办律师

充分利用可以合法利用的一切论点突破案件

其它2021-07-01|人阅读

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人:袁某

申请执行人:金某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复议申请人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1)豫1403执257号执行裁定,申请复议。

申请事项:

撤销(2021)豫1403执257号执行裁定。

事实与理由:

一、送达程序违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30条,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然而,执行法院,并未依据法律规定,向复议申请人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只是把上述执行裁定书,交给了未经授权的案外人,属送达程序违法。

二、上述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侵害复议申请人的实体权利。

上述裁定,作出的依据为《规定》第13条,即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然而,《规定》第13条适用的前提是,被执行人为个人独资企业,本案中被执行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适用《规定》第20条。另外,依据《规定》第32条第一款,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因此,执行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实际剥夺了复议申请人的起诉权,严重侵害了复议申请人的实体权利。

综上所述,复议申请人认为,执行法院程序上的违法性必然导致执行结果实体上的违法性,将会损害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款不当,恳请上级法院依法审查复议的事实和理由,撤销原裁定,纠正执行法院的违法行为,以示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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