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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勋章律师
丁勋章律师
河南-商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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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结果不公正上诉

其它2021-07-01|人阅读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封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何某

一审被告:湖某

上诉人因不服2020年11月17日,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124民初1644号判决,遂提请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2020)湘1124民初1644号判决;

二、改判为上诉人不承担责任;

三、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正确。

1.被上诉人与一审被告湖南新腾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2015年道县乡镇学校公租房项目(第一批)三标段,清塘中学项目内部承保合同》,为无效合同。该合同,是发包人道县房产管理局、道县教育局发包给一审被告湖南新腾建设有限公司的全部工程,而一审被告湖南新腾建设有限公司将该工程全部转包给被上诉人,且被上诉人为不具有承建资格的自然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8条等相关规定,该非法转包合同为无效合同。

2.上诉人为被上诉人与一审被告湖南新腾建设有限公司间签订的《付款承诺书》担保,担保行为无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对于因非法转包取得的受益,应当依法予以收缴。因此,被上诉人与一审被告湖南新腾建设有限公司间,因违法转包获得的工程受益,依法应当予以收缴,其双方签订《付款承诺书》的法律行为,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法律效力性强制规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并且,依据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做为《付款承诺书》的主合同无效,做为从属合同的担保合同自然无效,且上诉人对无效原因并不存在任何过错。

综上所述,上诉人不应当担保责任,更不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正确,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依法提请上诉,请予以支持!

此致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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