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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升律师
肖升律师
广东-深圳
主任律师

代理“*科”诉“*科地板”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案全胜!

商标法2021-11-25|人阅读

(该案例为本律师团队亲自办理的真实案例,撰文著作权为我方律师团队所有,未经书面同意,不应转载)

案件基本情况:

我团队接受A股上市公司万*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公司”)委托,诉长沙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公司”)侵害“万*”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森公司所有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万科公司一审、二审均获得胜诉。本案历时两年多,历经调查取证、立案、管辖异议一审、管辖异议二审、一审判决、二审判决等重要程序,维权过程较为波折,结果终归是完美的。

本案一审判决:

一、*森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犯第769104号“万*”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森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森公司在“法制日报”上发表为期三个月的消除影响声明;

四、*森公司赔偿万*公司50万元。

随后,*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湖南省高院。

二审判决:

驳回了*森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在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中,对于当事人之间的商标权冲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对恶意注册的复制、摹仿、翻译在先使用的驰名商标的注册商标进行规制。对于构成侵犯他人在先驰名商标的在后注册商标,人民法院给予驰名商标所有人禁止在后注册商标使用的民事救济,既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关于“禁止使用”的规定精神,符合驰名商标保护实际,有利于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同时,对侵害他人在先权利,恶意摹仿他人在先驰名商标的注册商标判决禁用,对于规范当前市场上大量通过商标注册,攀附他人商誉,减损和淡化他人驰名商标显著性的恶意侵权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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