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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升律师
肖升律师
广东-深圳
主任律师

代理“猴姑”诉“猴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猴姑”获胜!

商标法2021-12-03|人阅读

(该案例为本律师团队亲自办理的真实案例,撰文著作权为我方律师团队所有,未经书面同意,不应转载)

基本案情:本案中我方律师团队代理原告江*制药公司诉被告达*之园公司侵害“猴姑”商标专用权。达*之园公司在一审中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猴姑”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主张本案的审理以无效宣告的结果为前提,本案应当中止审理,并辨称其在饼干上使用“猴菇”属于产品通用名称,用于标示产品原材料属,不属于商标性使用。法院认为:在涉案商标处于有效状态的情形下,商标无效宣告并非法定中止审理的事由,达*之园公司也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涉案商标将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较大或者存在其他应当中止审理的情形,故对达*之园公司中止本案审理的主张不予支持。“猴菇”并非饼干的通用名称,达*之园公司在产品突出使用“猴菇”标识超出了标示产品原材料的使用范畴,属于商标性使用。“猴菇”与“猴姑”商标构成近似,达*之园公司侵犯了江*制药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达*之园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10万元,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再审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本案对于在侵害商标权诉讼中,被告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后,案件是否需要中止审理作出了裁判说理,也明确了什么是通用名称使用与描述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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