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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晓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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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X医院、XX医院手外伤感染致残、病历篡改推定全责案

医疗事故2022-02-27|人阅读

  【关键字】手外伤 感染 手指关节活动障碍

  【案情简介】

  王某某,49周岁,因右手食指外伤伴疼痛、流血1小时,于2013年5月5日22:50入X医院处就诊,值班护士给予简单清创缝合后收入院。入院诊断:1、右手食指背侧软组织挫裂伤;2、外伤性压痛。

  5月7日晚上,原告自觉患处疼痛加重,值班医师给予拆除缝线,换药见伤口红肿且有炎性渗出,值班医师说明天再处理。5月8日上班后医师仍不及时给予处理伤口,原告疼痛难忍,提出转院,遂即转入XX医院处进一步治疗。

  XX医院入院诊断为:右食指外伤术后感染。入院情况:右手背及食指红肿、疼痛较著,皮温高,伤口处见大量脓液渗出,伤缘皮肤血运差。入院后急症在指根麻醉下行右食指外伤感染清创缝合术,术后给予抗生素等抗感染治疗,于2013年5月12日出院。

  出院后在X医院下属的卫生室给予输液等抗感染治疗,于5月21日再次入X医院处住院治疗,又给予拆除缝线,换药见右手食指背侧近指间关节处红肿,有脓性分泌物,创面组织不新鲜,活动后疼痛,受限。行对症治疗后于2013年5月30日出院。出院后在X医院下属的卫生室继续输液等抗感染治疗。

  治疗一年后,原告患处肉芽组织生长,伤口愈合。现原告患处仍疼痛不适,活动受限,经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构成四级医疗事故,被告负完全责任,并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为十级伤残。外院复查X线示:右手第2关节骨间关节炎,建议手术治疗。

  【案情分析】

  (一)X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

  一、清创缝合术应为执业医师操作,本案中由X医院的值班护士进行了清创缝合术,X医院存在过错。

  根据清创缝合术的操作规范,应当由术者、助手、护士3人操作,,术者应当由执业医师操作,而护士未参加执业医师技能培训,临床实践少,无经验且无权进行该操作。X医院在开庭时已认可由值班护士进行了清创缝合术。因此,由护士进行清创缝合术,X医院存在明显过错。

  二、X医院未按操作规程进行清创缝合,对感染伤口清创不彻底,且感染伤口不宜缝合而给予缝合,其存在过错。

  清创缝合术的操作步骤为:1.清洗去污 ①用无菌纱布覆盖伤口;②剪去毛发,除去伤口周围的污垢油腻(用肥皂水、松节油),用外用生理盐水清洗创口周围皮肤。2.伤口的处理 ①常规麻醉后,消毒伤口周围的皮肤,取掉覆盖伤口的纱布,铺无菌巾。换手套,穿无菌手术衣;②检查伤口,清除血凝块和异物;③切除失去活力的组织;④必要时可扩大伤口,以便处理深部创伤组织;⑤伤口内彻底止血;⑥最后再次用无菌生理盐水和双氧水反复冲洗伤口。3.缝合伤口 ①更换手术单、器械和手术者手套;②按组织层次缝合创缘;③污染严重或留有死腔时应置引流物或延期缝合皮肤。4.伤口覆盖无菌纱布或棉垫,以胶布固定。

  X医院明知感染伤口,未尽其注意义务,只是对伤口简单冲洗,缝合,覆以棉球,包扎。其违反了“用无菌生理盐水和双氧水反复冲洗伤口”“清除异物,切除坏死组织”“污染严重或留有死腔时应置引流物或延期缝合皮肤”“伤口覆盖无菌纱布或棉垫”等清创缝合术的原则,X医院存在过错。

  三、被告应当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书写门诊病历,被告未书写门诊病历且未对清创缝合术手术过程进行记录,存在过错。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四条之规定,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第二十二条第十五款之规定,手术记录是指手术者书写的反映手术一般情况、手术经过、术中发现及处理等情况的特殊记录,应当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X医院被告未书写病历且未对清创缝合术手术过程进行记录,存在过错。

  (二)XX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

  一、XX医院对感染伤口处理不当,导致再次感染发生。

  根据清创缝合术操作规程,“对污染严重或留有死腔时应置引流管或延期缝合皮肤”。XX医院在2013年5月8日的清创记录中描述“放置引流条一条引流,显露创面,未缝合”,这在临床实践中是行不通的,对清创后的伤口,要么缝合时放置引流管引流脓液,要么延期缝合伤口。因此,XX医院对感染伤口处理不当,导致再次感染发生。

  二、XX医院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每2天换药一次,其处理不及时,且缝合过早,导致再次拆除缝线,致使伤口经久不愈。

  XX医院的病程中显示,对原告的伤口每2天换药一次。在临床实践中,应视伤口感染程度进行伤口处理,“对脓液或分泌物较多的伤口:此类创面宜用消毒溶液湿敷,以减少脓液或分泌物。湿敷药物视创面情况而定,可用l:5000呋喃西啉或漂白粉硼酸溶液等。每天换药2~4次”,而XX医院在明知原告伤口脓液较多的情况下,每2天换药一次,其处理不及时,且缝合过早,导致再次拆除缝线,致使伤口经久不愈。

  原告患处肉芽组织生长缓慢,伤口经久不愈,治疗一年后伤口才愈合。现原告患处仍疼痛不适,活动受限,外院复查X线示:右手第2关节骨间关节炎,建议手术治疗。

  综上所述,由于二医院在对原告的诊治过程中违反了法律法规及相关医疗规范,具有明显过错,且过错与原告右手伤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鉴定情况】

  在X医院第一份病历中,《入院记录》的入院日期为“2014.5.5 22:50”,记录日期为“2014.5.6 7:00”。原告实际入院日期为2013.5.5 22:50,按一般人常规思维和书写习惯,在2013年书写年份时只能写2013,或在刚跨入2014年时会误写2013,而原告入院时间已经是5月份,不存在误写可能,因此该份病历存在篡改,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医方存在入院记录不属实的过错,患者第一次住院病历的入院记录中,入院日期和记录日期与患者实际入院时间不符,导致无法分析医方诊疗过程是否违规。结论:本案例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完全责任”。

  原告先后向三个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均因病历存在篡改而被退回,导致无法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据此推定被告存在过错,因此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根据X医院病历篡改,推定X医院承担全部责任,判决如下:

  1、X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39437.92元。

  2、驳回原告对XX医院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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