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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彬律师
杨文彬律师
江苏-苏州
主办律师

别因一时冲动毁了自己和别人

刑事辩护2021-08-27|人阅读

文丨杨文彬律师

案件发生在2020年,被告赵某的弟弟从杭州找到我这边。具体事情是赵某是一个电子厂里的部门主管,厂里新招了一批员工,其中有一个年纪较小长相姣好的小姑娘。赵某一时起了坏心,利用其主管的身份,将小姑娘叫到住处,随后对其作出了轻薄的举动。事后小姑娘报警,公安机关将赵某抓获,赵某对其行为供认不讳,随后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不知道听了朋友说的话还是自己想着不对。赵某在后面公安对其讯问的过程中直接翻供,否认原先的供认,因其恶劣态度,结果被直接收监了。赵某弟弟找到我时,赵某已经因翻供被收监,积羁押了一段时间。

办理委托手续后,第一时间去会见,并与公安机关沟通了是否还有取保的可能性,公安机关告知了其态度比较恶劣,不予取保,并给我邮寄了书面决定书。接下来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去检察院阅卷,然后再次会见。后面是检察院与赵某,及我作为见证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因赵某不具有自首、立功等减轻情节,还有一个加重情节,被害人未满十八周岁。因此建议量刑是两年,赵某自己也是认可的。

后面我会见赵某时了解到,其实赵某在被收监之前是赔偿给被害人一笔钱的,但是公安机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公诉机关的起诉材料里都没有体现,前期他也一直没有提这个事。我问他,为什么之前不跟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说这个情况,他告诉我说,他们没问我,所以我就没说。了解到这个情况后,我第一时间与公诉机关联系,并明确告知积极赔偿被害人与没有赔偿被害人的量刑是不一样的,并且将相应的法律依据与之沟通。但是前期沟通效果并不好,因为被害人已经离开当地且电话打不通,联系不上,赵某给其转账的手机也一直被公安机关扣押着,除了赵某说的,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检察院让我去搜集相关证据,并提交给法院。没办法,这个事关当事人的量刑。于是我与公安机关、看守所多次沟通协商,最终其同意由赵某的近亲属领出赵某被扣押的物品(包括手机)。拿到手机第一时间,我将手机里赵某给被害人转账记录导出来,并打印出来邮寄给检察院和法院。终于,在开庭之前与检察院达成在原先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减去三个月的意见,开庭时检察院当庭变更量刑建议。

本案最终结果是,对被告人赵某以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为涉及未成年,不适用缓刑。尽管做了那么多工作最终为赵某减去了3个月的刑期。但是我的心情还是很沉重的,作为辩护人,我的职责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因为即使是罪犯,也是有人权的,合法的权益应该得到保护。但是站在一个普通人的角度,我感触更深:一方面,赵某因为一时的冲动没管住自己,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失去了一年九个月的人身自由;另一方面,对受害者而言,她还未成年,在一个花一样的年纪遭遇了这种噩梦般的事情,伤害是极大的,可能成为她这一生都无法抹除的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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