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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钊律师
李钊律师
江苏-苏州
合伙人律师

苏州XX公司与周XX买卖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2022-03-06|人阅读

律师观点分析

1、原告苏州XX公司诉称,2016年开始原被告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其中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向原告购买沙发配件,所涉货款尚欠35500元。被告承认该事实,并写下欠条,以资证明。

2、原告苏州XX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被告流动人口信息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一份,证明被告结欠原告货款35500元的事实。2016年起,原、被告根据口头约定发生业务往来,由被告向原告购买沙发配件,双方业务至2018年1月终止。2018年5月19日,被告周XX出具欠条一份,确认结欠原告苏州XX公司货款人民币35500元。嗣后,原告催讨未果,遂诉讼来院。

3、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买卖沙发配件的口头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按约履行。被告周XX收取货物并出具欠条后仍未履行,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苏州XX公司要求被告周XX给付货款355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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