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被告某光电科技公司向原告某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用于购买原材料,之后该光电科技公司经理、某机电设备公司、某玻璃纤维公司及相关自然人以各自名下房产对该笔贷款进行了担保,并依法登记,贷款到期后,被告资金周转紧张,不能归还本金,于2017年与原告签订了《展期协议》,之后贷款仍未能偿还,发生逾期,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通过庭审,原告出具了借款合同、借据、展期协议、抵押合同、他项权证书、保证合同等证据,法庭判决借款人及担保人偿还某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对抵押的房产具有有限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