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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金凤律师
时金凤律师
广东-深圳
合伙人律师

借车给无驾驶证人员出事故 车主也要担责任

损害赔偿2022-06-02|人阅读

生活中,将自己的车借给亲朋好友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有句笑话说过“车与老婆恕不外借”,虽然很大程度上是一句玩笑话,但是在某种意义上也提示了对于出借车辆应持谨慎的态度。如果借车者开出了事故,出借车辆的车主很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案情】2021年8月,吴某将自己未投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摩托车给无驾驶资格的儿子吴小某驾驶。随后,儿子吴小某驾驶该摩托车逆向行驶与周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周某受伤。经交警部门处理并认定,吴小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

2021年9月15日,交管所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吴小某持C1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逆向行驶,违反道交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吴小某承担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

【办案过程】本律师接受受害人周某的委托向吴小某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包括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等。律师经过查询相关法条案例, 可知:法律对于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出借人即车辆所有人在何种情形下应承担赔偿责任做了规定。主要的具体情形有: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的;2、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3、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将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疾病的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裁判结果】法院设立查明认定,吴某与吴小某是父子关系,吴小某无证驾驶吴某所有的二轮摩托车逆向行驶发生事故造成周某上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出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出借车辆,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吴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对吴小某的违法行为没有共同过失或故意,但作为吴小某的父亲,知道吴小某没有驾驶摩托车的驾驶资格,但仍准许吴小某驾驶其车辆,结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对本案事故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根据吴某和吴小某的过错程度,判决吴小某对周某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部分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吴某对周某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部分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在日常生活中,出借人在出借车辆签,应对借用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进行一定程度的了解,对借用人的身体、精神状态进行甄别,合适借用人是否具有驾驶证,是否饮酒或服用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等。即使是自己的亲人,若出借人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将车借给具有上诉情形的人的,也一样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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