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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金凤律师
时金凤律师
广东-深圳
合伙人律师

故意伤害罪,对方不愿意出谅解书怎么办?还能判缓刑吗

犯罪类型2024-03-25|人阅读
【案情简介】苏乙经营一家商铺,因物业管理问题对物业公司心生不满。2022年6月某日,苏乙到物业办公室,称物业工作人员张丙与另外一家商铺老板关系“不一般”,并对张丙本人实施言语侮辱。后张丙将此事告知其丈夫郭甲。

次日下午,郭甲到苏乙经营的商铺,质问其言语侮辱张丙一事,并拨打电话报警,双方发生争吵。苏乙用脚蹬踹郭甲,后二人相互厮打,致苏乙肋骨骨折、双侧鼻骨骨折,构成二处轻伤二级,致郭甲轻微伤。【律师办案经过】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郭甲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律师在提供相关法律知识咨询帮助,郭甲愿意赔偿,争取苏乙的谅解。如果可以获取被害人谅解,就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故律师建议:郭甲在案发后要多次主动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且在被害人拒不接受的情况下将超出被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款到公证机构办理提存,足以体现出其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法院判决】法院经开庭审理,以被告人郭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宣判后,郭甲以被害人存在过错、案发时被害人先动手,其属于正当防卫,愿意积极赔偿,但被害人提出56万余元的赔偿数额其无力承担,一审量刑过重等理由提出上诉。被害人苏乙二审当庭自认其经济损失约5000元,其身负两处轻伤,不接受赔偿、不予谅解,要求二审从重判处。【律师总结】一、关于是否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全案证据可以证实,上诉人郭甲在苏乙言语侮辱其妻子后,上门找苏乙理论并发生争吵,案发时双方均情绪激动,未能保持克制继而引发打斗,虽然苏乙先动手打人,但郭甲此时并未面临严重的不法侵害,在打斗时亦未实际采取措施避免冲突的进一步激化,而是两次与被害人相互厮打,被他人制止后才停止殴打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上诉人郭甲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的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致他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二、关于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中,被害人苏乙因琐事对张丙不满,为发泄情绪,通过言语侮辱张丙,系本案发生的起因,且在与上诉人郭甲争执过程中先动手打人,综合查明的案件起因及双方打斗过程,可以认定被害人苏乙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三、关于本案应否适用缓刑的问题。被害人是否接受赔偿、是否表示谅解,系法院在量刑时应予考虑的情节之一,但并非缓刑适用中的决定性因素。我国刑法并未将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宣告缓刑的法定条件。法院量刑时,应当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造成的法律后果,考虑其所具有的全部量刑情节,充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案中,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负有一定过错。上诉人郭甲在案发后多次主动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且在被害人拒不接受的情况下将超出被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款到公证机构办理提存,足以体现出其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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