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何宗敏律师
何宗敏律师
山东-济南
主任律师

检察院起诉数罪,律师成功为被告人争取缓刑

合同纠纷2023-05-12|人阅读

一、2021年7月12日至13日,被告人周某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仍将其名下中国银行、山东农村商业银行2张银行卡等有偿提供给张某等人用于资金支付结算,周某某明知进入其上述银行账户的资金系犯罪所得,仍将赃款转入其微信零钱通账户,后通过扫描收款二维码将赃款转出。经查证,2021年7月13日周某某的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共转入已查实涉及电信诈骗金额共计13000元。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二、2021年7月6日至11日,被告人周某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仍将其名下的交通银行(开户行济南龙奥支行)、兴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5张银行卡及手机等有偿提供给张某等人用于资金支付结算。经查证,周某某上述5个银行账户共计流入资金507746元,已查实涉及电信诈骗金额共计197700元。以上,被告人周某某共计获得1650元好处费。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1年7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被刑事拘留。

何律师从侦查阶段即接受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父亲的委托介入该案。了解具体案情后,何律师认为对周某某实施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积极为周某某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取保候审,但公安机关拒绝为周某某办理取保。后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何律师又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向其建议本案中,周某某不具有羁押的必要性,对周某某实施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检查机关听取了律师的意见,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最终为周某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期。

2022年11月7日,检察机关以周某某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辩护律师提出周某某系自首且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提出了周某某具有其他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律师建议:对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案件,嫌疑人家属应积极委托律师办理。律师可以向办案机关了解具体案情,会见嫌疑人,并根据了解的案情,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积极申请办理取保候审。庭审中,辩护律师要综合考量案情,提出对嫌疑人有利的意见,争取为嫌疑人取得最好的结果。

实践中发现,青少年是帮信犯罪重点群体。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往往利用青少年社会阅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的弱点,以金钱为诱饵,使他们成为信息网络诈骗活动的“工具人”。这一类违法犯罪活动作案简单、收益高,因此不少人在高收入面前选择铤而走险,成为诈骗犯罪分子的“帮凶”。律师提醒广大朋友,尤其是青少年朋友,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切莫贪图小利,一定不要把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出售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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