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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东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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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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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被冒名登记为股东案

损害赔偿2022-01-06|人阅读

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6民初XXXXX号

原告:刘某(化名)

被告:某商贸中心(个人独资企业)、原投资人赵某(化名)

案情简介

刘某于2013年年初离开老家(河北老乡)来到北京,在北京一家商场任职保安员。2013年12月,刘某丢失了身份证,后补办了身份证。2014年年末,刘某回到家乡,后再无到京经历。

2017年,刘某发现自己不能购买高铁票,认为自己可能没有进行信息认证,没有办法购买高铁票。直至2020年3月份,刘某收到北京某法院寄过来的报告财产的文书,发现自己成了某独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投资人,已经被法院判决对该企业的一笔债务(该企业欠付其他公司家具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独资企业不同于公司,也不同于一人有限公司,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以出资额为限),但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刘某称,我从不认识该企业的股东及任何职员,被冒名登记时我刚满18岁,没有资金也没有知识去投资经营企业,未参与过该企业的任何经营。

办案过程

按照《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相关工作的通知》(京市监发〔2020〕157号),被冒名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投资人的自然人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撤销登记,但是因该企业及刘某欠付货款一案,已经有法院的判决书在前,所以无法办理撤销登记。在此种情形下,我们及时代理原告刘某提起了姓名权侵权之诉,将该企业及原投资人诉至北京某法院。

在诉讼中我们提交了一些证据:该企业工商档案(经鉴定非原告刘某字迹)、该企业的年报(2018年-2019年该企业年报中留存的联系人、邮箱、手机号均属于原投资人赵某)、该企业宣传营销的广告(广告中的联系人、邮箱、手机号有属于原投资人赵某)。

法院依法审理案件,仔细询问了股权转让和企业经营中的事项,最终认定原投资人赵某为逃避债务,冒用原告刘某的身份信息,将刘某登记为投资人和法定代表人,侵犯了刘某的姓名权。

律师总结

贺律师提醒各位朋友,经常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和中国法院公告网,能够及时发现自身涉诉信息,便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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