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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亚川律师
陈亚川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代理组织卖淫案 股东被认定为从犯 减轻处罚

刑事辩护2022-03-09|人阅读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

被告人:王xx。

辩护人:陈亚川律师。

案件经过:

2020 年 7 月初,被告人王xx与陈xx、单xx、贾xx等人共同出资,并承租了杭州市xx区xx路xx号xx三楼“xx足道”(后改名“xx足道”)足浴店作为经营场所,该店由陈xx等人共同负责日常经营和管理。其中,陈xx、单xx、贾xx及被告人王xx共同占股xx%。2020年8月上旬正式营业开始便陆续招募、管理付xx、李xx、王xx、谢xx等至少四名卖淫女在店内从事“口交”等卖淫活动,同年10月初,严xx加入参与共同经营。后王xx退出,该店由陈xx承租并由陈xx等人继续经营,王xx股份被陈xx等人瓜分。该店在统一卖淫项目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先行收取嫖资,并与卖淫女约定按人民币 468 元提 250 元的比例对嫖资进行分成。从2020年8月中旬至被公安机关查获期间,该店组织卖淫次数约 780次,非法获利至少 39 万余元。

其中被告人王xx系股东之一,其于 2020 年 7 月初投资入股xx万元(占股xx%),在明知店内存在卖淫活动的情况下参与利润分成,并向客人推荐卖淫项目从中赚取介绍费。被告人王xx按照其出资比例获取利润分成以及其他非法获利至少xx万元。

辩护结果:

王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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