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2021)赣1130民初2406号调解书
案情简介:这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原告证据材料有销售单和微信催款记录。但是没有被告的身份信息。
判决结果:双方调解,被告同意在2022年2月8号以前支付原告货款26047元。
律师点评:1、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买方签单的情况,这种情况下要主张买卖合同成立需要有其他证据相印证.
2、本案虽然标的不大,但是花费的精力很多,律师调取了被告的身份信息,律师去了深圳财付通公司调取了对方微信的实名认证信息用来证明微信催款人和销售单上的签名人是同一个人。
律师建议:建议以后对于长期合作客户,需要签订一份正式的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身份信息和合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