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赣1130民初384号
案情简介:
原告和被告签订了供货合同。原告向被告的工地供应建材五金,在工程结束后,原告和被告进行了结算,原告也开具了发票。
判决结果: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58012.5元及利息。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该案事实清楚,没有太大的争议。买卖合同一方违约,在没有约定违约条款的情形下,出售方可以主张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