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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文娟律师
谭文娟律师
广东-佛山
主办律师

产品责任侵权纠纷到底可以向谁追责?

损害赔偿2022-05-05|人阅读

一、基本案情

刘某在某风车行购买了由韩某公司生产的韩某48R11A锂电池一组并为此支出费用590元,某风车行当时出具了收据并注明保修一年。一个月后,刘某在充电后拔起插头时突然该电池爆炸引发起火,导致刘某被烧伤及屋内财物损毁。这次事故造成刘某特重度烧伤,并经鉴定机构评定构成伤残八级。但在事故发生后,刘某的损失却未能得到任何赔偿,无奈之下体能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

某风车行和韩某公司是否应当对刘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三、律师观点

本案系产品责任侵权纠纷,产品责任侵权纠纷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受害人在发生侵权纠纷中处于劣势地位,其举证能力相对有限。因此,我国法律对生产者规定了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时对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也规定了区别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特殊规则。刘某在开庭时举证了电池购买发票、火灾认定书、就诊病历资料等已证明涉案产品存在缺陷(即电动车电池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起火爆炸);确有损害事故发生;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某风车行认为其可以免责应举证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及销售过程无过错。关于韩某公司是否为本案涉案电池的生产者,是否需要追加生产者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在庭审中,韩某公司未明确涉案电池的生产厂家,在法官释明后也未申请追加生产厂家作为本案的当事人,这或许是韩某公司出于商业利益、又或许韩某公司就是实际的生产厂家、或者韩某48V11A 电池本身为冒牌的不合格产品等不得而知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无论韩某公司是否涉案电池的生产者,刘某依法都可以向销售者主张赔偿责任。

四、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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