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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文娟律师
谭文娟律师
广东-佛山
主办律师

高处作业出事谁担责?

损害赔偿2022-05-09|人阅读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韩某公司与赵某经口头约定,由赵某承接拆除韩某公司仓库挡雨棚的工作,价款按8元/平方米计算,面积大约1000平方米。2019年10月21日,赵某告知苏某,工钱是4元/平方米,钱由赵某、苏某及案外人胡某、朱某平分。于是赵某组织苏某、胡某、朱某、张某进场施工。苏某在竹梯上高约3. 4米位置拆除作业时,棚架移动碰撞竹梯导致苏某从高约3. 4米高处坠落地面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鉴定苏某的损伤致残程度评定为一级伤残。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

导致苏某受伤损害结果的承担主体及责任划分

三、律师观点

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案中,由赵某承接拆除韩某公司仓库挡雨棚的工作,价款按8元/平方米计算,面积大约1000平方米。2019年10月21日,赵某告知苏某,工钱是4元/平方米,如果每天都参加工作,除掉吃饭等其他费用,剩下的钱由赵某、苏某及案外人胡某、朱某平分。可见,苏某是赵某所选任的人员,苏某是提供劳务的一方,赵某是支付报酬的一方;且苏某需每天都参加工作,才可以获得报酬,即受赵某的指挥、监督,据此证明苏某与赵某之间成立劳务关系。苏某因劳务受伤,赵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制定拆除方案,未在现场指挥协调拆棚工作,事故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竹梯未设置防滑装置,其完成承揽工作的能力缺失,在工作过程中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其对某受伤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韩某公司作为定作人,明知要拆除的挡雨棚位于高处,具有一定危险性,其对拆除工作危险性估计不足,选定了工作能力缺失的赵某作为承揽人,其对承揽人选任具有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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